清华大学药学院
2017年博士生招生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
【总体说明】
一、资格审查
通过材料审查进入综合考核的申请人需于2017年3月15日在药学院教务办公室(医学科学楼B327室)进行资格审查。未参加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通过者不准予参加综合考核。
公开招考资格审查时核验下列证件: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出示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
3)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出示学生证;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人员核验学士学位证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已修硕士课程的正式成绩单;
5)不能在资格审查前获得硕士学位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在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以及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按上述第4条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
6)凭境外学位证书报考的考生需出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位认证证明。
上述需核验的证件均需备复印件,资格审查时交申请院(系)。
本科直博、硕博连读申请人资格审查时核验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并将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交申请院(系)。
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时间、地点:2017年3月15日,医学科学楼B316/
C301.
考核形式及考核项目、综合考核成绩评定:
至少5位专家对学生进行面试,独立给分,取平均分,面试成绩作为申请人综合考核成绩。
三、推荐拟录取
推荐拟录取排序依据:
药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申请人的综合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具体招生情况和培养条件,并结合当年招生名额确定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其他
联系电话: 010-62772963
清华大学药学院
2017年3月